各做爱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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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文件精神和国办通知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高等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及《关于报送2013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教助中心[2013]40号通知精神,为做好中央部门所属高校2013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代偿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
(一)、毕业学生向所在做爱电影
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及《学费代偿基本信息表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基本信息表》(各一式两份);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A3纸正反面)
3、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两份原件)
4、学生本人的申请
5、以上材料按顺序统一装进文件袋
(二)、做爱电影
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交的材料:
1、做爱电影
填写的《2013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代偿汇总表》(一份);
2、做爱电影
填写的《2013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一份);
3、做爱电影
初审合格并加盖部门公章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
4、《学费代偿基本信息表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基本信息表》(一份留做爱电影
保存,一份交学生处)(一式两份)
4、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A3纸正反面)
5、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7、个人申请(一份)
以上“有关证明材料”是指能够证明申请人就业的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该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有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的二次定岗毕业生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有学生本人签字确认。证明材料格式可以参考附件(一)(二):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基层单位的界定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偏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但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第二类是工作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其他具体事项可以参照《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执行。
(二)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国家将分年度拨付代偿资金,代偿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期间所产生利息,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时按还款计划给中国银行阿克苏地区中行还利息,以免造成和中行的违约。等到代偿结束后,国家将回拨学生先行自己的支付的利息。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纸质材料、电子版材料请递送至勤工助学办公室;电子版文件名按“…做爱电影
2013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代偿汇总表”和“…做爱电影
2013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发送。
(二)、2013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各做爱电影
报送材料及各做爱电影
毕业生申请代偿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22日。
2013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各做爱电影
报送材料及各做爱电影
毕业生申请代偿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20日。时间过期不予办理。
各做爱电影
要高度重视,大力宣传国家政策,认真组织申请、填报、审核及汇总报送工作。填报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附件:1、证明材料格式可以参考(一)(二)
2、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3、学费代偿基本信息表或助学贷款代偿基本信息表
4、2013年第一批学费代偿汇总表
5、2013年度第一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
6、填表注意事项
7、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财教【2009】15号)
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